自建房出租問題解答

  • 來源: 法律快車
  • 2014-05-26 09: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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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內容:租房屋,必須具有合法權利,居民自建房在出租的過程中有許多障礙,包括產權問題、安檢問題、登記問題等,在本文中,法律快車的小編將通過問答的形式對自建房出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介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一、居民自建房目前還沒有取得《房屋權利證明》,能不能出租?

    答:出租房屋,必須具有合法權利,該權利最有效的證明文件就是由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房屋權利證明》。但由于歷史原因,很多居民自建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權利證明》,這類房屋出租,在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xù)時,必須提交證明材料,這些證明材料主要有紅線圖、《建筑許可證》,已開具付清房款證明的購房合同,已生效的法院判決文書、裁決文書或仲裁機關的仲裁文書,主管機關批準搭建臨時性、簡易性住房的批準文件,街道主管部門或委托社區(qū)工作站開具的《房屋臨時使用證明》等。不能出示證明其產權證明材料的,禁止出租。

    二、辦理房屋安全檢測手續(xù)成本太高,沒有房屋安全檢測報告,能不能出租用做工商業(yè)場所?

    答:無合法竣工驗收證明的工商業(yè)出租屋,在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時,應當提供由建設主管部門頒發(fā)資質證書或者經建設主管部門認可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如果房屋未經過合法的安全檢測,其安全性能沒有得到確認,不僅不應出租用做工商業(yè)場所,也不應自己當做工商業(yè)場地使用,否則將為生命財產安全埋下嚴重隱患。

    三、出租房屋辦理了登記(備案)手續(xù),也繳交了稅費,為什么還要出租人簽訂出租屋綜合管理責任書和安全責任書?

    答: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和出租人、承租人三方應當就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責任簽訂責任書,明確出租人、承租人的安全責任和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的安全監(jiān)督責任。

簽訂上述二份責任書,是有關主管部門指導、督促出租人正確履行管理責任和義務的重要手段,是動員出租人積極參加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綜合管理的有效方法,是出租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忠實履行的義務。

    四、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或不按合同約定交租金,或未經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向他提出改正要求但他不聽,怎么辦?

    答: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雙方都應當嚴格履行約定條款的內容,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承租人有違反合同的行為,經出租人指出仍不改正,出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單方面解除合同。如果因此產生糾紛,出租人可以向租賃管理部門提出調解糾紛申請,獲得租賃管理部門的幫助,也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處理糾紛的辦法處理,比如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租賃期滿承租人不搬遷,怎么辦?

    答: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租賃期限屆滿未續(xù)簽合同,承租人不依照合同約定搬遷,屬于侵權行為。出租人可以向租賃管理部門申請發(fā)出《限期搬遷通知書》,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承租人有采用威脅、逼迫等非法暴力手段強行霸占的行為,應當先向公安部門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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