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房產竟被擅自出租 賣房被判倒賠8萬余元

  • 來源: 南方日報
  • 2013-07-29 08: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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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一段時間沒有回家的羅先生回到厚街匯景凱倫花園(小區(qū)網 論壇)時,發(fā)現竟然開不了家門。敲門之后,一個陌生的女人打開門問他“找哪位”。羅先生驚呆了,自己的房子啥時候被鳩占鵲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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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那套糾紛房產。

經過詳問,羅先生方才得知,原來這套房子被他的死對頭劉先生擅自出租了。兩年前,他們兩人簽訂合同轉讓這套房子,因為付款問題雙方鬧起矛盾以致對簿公堂。目前,官司仍未了,而買主劉先生竟然擅自把這套空置的房子出租給了他人。

賣房被判倒賠8萬余元

對于羅先生的賣房糾紛,本報曾在去年3月15日做過。羅先生由于工作變動,便把之前自住的位于厚街鎮(zhèn)匯景凱倫花園一套大約80平方米的兩居室出售。

2011年3月28日,羅先生與買主劉先生簽訂了《商品房轉讓合同書》,約定以38.6萬元的總價轉讓房子,分三期付款。在收到28.6萬元款項之后,還有10萬元余款未收到時,竟然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原來,買主劉先生在2011年8月25日一紙訴狀把羅先生告上了法院。

結果,羅先生在一、二審官司中敗訴了,需要承擔違約金77200元、一審訴訟費4410元和二審受理費1730元,合計83340元。

羅先生敗訴的原因在于,買賣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轉讓合同書》中有一項關于委托書約定。該約定注明在2011年7月1日前,并且甲方(羅先生)出具授權給乙方(劉先生)全權代理處理過戶事宜的公證委托書之當天,乙方支付甲方第三期轉讓余款18.6萬元。

法院認為羅先生應該先辦理委托書,劉先生才需要付款,如今羅先生沒有辦理委托書,違約在先,需要承擔責任,所以羅先生敗訴了。

省高院指令東莞中院再審該案

羅先生并不服判決,認為如果他先辦理了委托書,買主完全可以賣了房“走佬”不用給他支付余款,如此判決,顯然有違法理,所以他走上了申訴之路。

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抗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年3月做出裁定,指令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該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截至發(fā)稿時止,案件仍在再審階段,并且沒有再次開庭,所以房子一直也沒有過戶。

羅先生由于在南城做事,便租住在南城,較少回厚街居住。不過這兩個月,羅先生先后兩次接到了涉事房產的電費短信。于是7月5日晚上前往查看,竟然發(fā)現有人住在自己的房子里。租客說,是買主劉先生將房子出租給他們。

當晚,羅先生報警,而劉先生也被租客叫來,與羅先生發(fā)生了口角。后來,租客被迫搬走。

日前,小區(qū)管理處的一位李姓女職員對記者稱,前段時間,劉先生拿著一份買賣合同前來登記,說房子已經賣給了他,至于房子什么時候換鎖和出租的,管理處并不知情。

記者致電劉先生,他承認曾將房子出租,但具體情況他并不愿多談。

■律師說法

買主擅自出租涉嫌侵權

對于這種情況,廣東卓信律師事務所東莞分所的律師游雄志說,盡管買主已支付了大部分款項,但是現在案件仍在審理階段,沒有最終結案,房產沒有過戶,房產登記的業(yè)主仍是賣主,所以賣主仍享有對房產的所有權。若買主沒征得賣主的同意,便擅自將房子出租了,買主便對賣主實施了侵權行為。

本報撰文:南方日報記者 曾德軍 實習生 涂斯嵐

攝影:南方日報記者 胡國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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