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市民玄克山頂戰(zhàn)友名在某單位買了一套房子,因為相信對方,當時只達成口頭協(xié)議,現(xiàn)在房子已交付,兩家人卻因此反目成仇。
頂戰(zhàn)友名買了 套單位集資房
事情要從1987年說起。玄克山當時還在原146醫(yī)院工作,一個偶然的機會,他認識了來醫(yī)院實習的于某。兩人一見如故,很快就成為了很好的朋友。
2007年,玄克山打算再購買一套房子,于某聽說此事,便主動找到玄克山,“他告訴我,他們單位要集資蓋房,正好他也用不著,我可以頂他的名要一套。”考慮到購房不是小事,玄克山本有些顧慮,但在老戰(zhàn)友的勸說下,最終下定決心要一套。
2007年10月26日,玄克山匯出了第一筆10萬元的購房款。兩人見面時,玄克山提出要簽訂一份協(xié)議,沒想到卻引來于某的不滿,“當時他有點生氣,對我說‘咱倆這關系,還用得著簽協(xié)議嗎?’”礙于朋友的面子,玄克山也沒好意思繼續(xù)要求,對于這件事,雙方只達成了讓房口頭協(xié)議。
為了答謝好友把“房號”讓給自己的人情,在之后的幾年里,每逢中秋、春節(jié),他都會帶著禮物到戰(zhàn)友家“坐坐”,于某家遇到點啥事,玄克山也是盡力幫忙,閑聊時兩人偶爾也提起過那套房子,但從未提及過房子歸屬的問題。“那時候雖然心里多少還是有些擔心,但考慮我和老于這么多年的交情了,他騙誰也不能騙我啊!”玄克山說。
5年里,玄克山又陸續(xù)支付了20萬的房款以及5萬元的車位費,前后在這套房子上花了35萬元,除了最后一筆車位費的5萬元收據(jù)還在于某手里,其他的玄克山一直小心保存著。之后的選房、看房,以及房間地板磚選色,這一切都是由玄克山出面,于某從不過問。
玄克山展示當時購房的收據(jù)
原本約定有變兩家反目成仇
2013年,房子基本建好。“按照當時的行情,轉(zhuǎn)讓房號是要給人家2萬塊錢的‘好處費’的。”玄克山說,兩人見面時,他就表示要給“老戰(zhàn)友”一些好處費,但于某不愿要。不過通過旁敲側(cè)擊,玄克山還是從于某口中得知,他們單位的同事也有轉(zhuǎn)讓房號的,并且從中得到了3到5萬不等的“好處費”。
今年3月,于某通知玄克山驗房、拿鑰匙,玄克山辦好這一切后,讓妻子拿上3萬塊錢給于某的妻子送去,沒成想對方?jīng)]有接受,聲稱玄一家先住著,房子以后按市場價算。
“妻子回來給我一說,我就覺得有些不妙,難不成他們家要反悔?”玄克山很是擔心,又找到于某商量房子的事,并提出在房子登記的時候,把名字換成自己的。結(jié)果于某面露難色地說,妻子有意要把房子要回去,并表示除了退還玄克山35萬的本金,另外還會按銀行利息給他一定的補償。
“這套房子我本是想買來給兒子以后結(jié)婚用的,這些年我跑前忙后,四處借錢?,F(xiàn)在他說要回去就要回去!”玄克山說,最后于某表示再做妻子的工作,讓玄克山回去聽信。
玄克山回家后始終沒能等來戰(zhàn)友的電話。4月17日,他打電話給于某,誰知對方不愿把房子讓出,但愿意支付本金和一部分利息。見好友出爾反爾,玄克山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那套房子現(xiàn)在按市場價大約90多萬,如果他想要房子必須按現(xiàn)有的市場價賠我損失,給我80萬就行!”于某堅決不同意,兩人不歡而散。
4月21日,玄克山接到電話稱已經(jīng)有人住進那套新房。玄克山趕到時,發(fā)現(xiàn)門鎖已全部更換,而房間內(nèi)有狗叫,卻沒有人開門。事后才得知是于某更換了門鎖。22日,玄克山又找到于某,表示對方如果想要房子,除了退回本金外,還需要再支付給他25萬的賠償金,又遭到拒絕。之后玄克山再次作出讓步,對方只要支付14萬利息即可,對方也不愿意接受。
無奈之下,玄克山及親屬多次找到于某單位,希望單位領導可以協(xié)調(diào)處理,但效果不明顯。又找到朋友做“中間人”,還是無果。“最后,于某丟下一句話,房子不會給了,至于賠償?shù)氖拢ㄔ赫f了算。”玄克山說。
玄克山告訴記者除非萬不得已,他不愿和戰(zhàn)友對簿公堂。“一來,打官司牽扯太多的時間以及精力,這件事已經(jīng)把我們家搞得身心疲憊,二來,好歹我和老于也是二十多年的關系了,得饒人處且饒人。”玄克山說,不要說賠償,至今于某也沒有將購房的35萬退給他?!?/p>
糾紛無法調(diào)解 只能對簿公堂
15日,記者聯(lián)系到了于某,對于房子這件事,他好像不愿多說,“事情到了現(xiàn)在的地步,說什么也沒用了,只能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了。”于某說。
當初兩人是否如玄克山所說的那樣,有“讓房”的口頭協(xié)議?面對這個問題,于某含糊其辭。至于之后又不愿讓出房子,是否和3萬元的好處費有關?于某解釋稱:“他太沒有誠意了!現(xiàn)在說這些還有什么用?”
“剛開始,玄克山讓我們按房子現(xiàn)在的市場價賠他們90萬(玄克山所說的80萬),我肯定不會給的!單位集資蓋的房子,能和商品房一樣嗎?”于某說,“今天讓我賠他們90萬,明天讓我們賠25萬,后來又讓我賠14萬,這到底什么意思?”
“事情本來就是因為他沒有誠意在先,后來又自己說不要房子的?,F(xiàn)在因為賠償?shù)氖?,又是去單位找領導,又是找中間人,現(xiàn)在又找到媒體,不就是想毀壞我的名譽嗎?”于某說,“我建議還是通過司法途徑。”
房子歸屬由單位 購房章程而定
記者咨詢了本報律師團主要組成單位山東頤平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彭海律師。據(jù)彭海介紹,既然雙方之前有過口頭約定,那么雙方就屬于合作購房合同關系,而玄克山就是實際購房人。由于玄克山是購買的于某所在單位的集資房,然而集資房的本身就含有一定單位福利的性質(zhì)。
至于房子歸屬,彭海認為首先要看于某所在單位當時出臺的購房章程,看其中是否有同意玄、于二人這種合作購房合同關系。如果有,那房子就應當屬于實際購房人即玄所有。如果明文禁止,于某就應是房子的主人,并退還玄某購房款,以及部分銀行利息。
除此之外,考慮到2007年與現(xiàn)在的房價已不能同日而語,于某還應該再退還玄某一部分差價,需要當事人雙方或法院酌情進行判定。
記者 張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