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動遷房買賣過戶需一定年限,買賣雙方往往私下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先付清房款并交付房屋,待年限到期后雙方再去辦理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然而,由于房價上漲,賣房人往往心生悔意,要求補償一定房款才肯過戶,導致糾紛產(chǎn)生。日前,松江區(qū)法院審結一起該類案件,判令賣方協(xié)助買方辦理房屋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與過戶有關的費用均由買方承擔。
老于與老徐做了40余年鄰居,一直相處融洽。2006年房屋動遷后,老于購買了位于松江區(qū)某動遷安置房的101室,老徐則購買了201室給兒子居住。2007年9月,老于因急需用錢向老徐提出出售房屋。正好老徐因年紀大了不愿與兒子同住,又不想離兒子太遠,就同意購買房屋。他們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書》,約定老于將該101室房屋以18.2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老徐。然而該房為新動遷房,按當時政策,需5年后才能正式出售轉讓,故雙方約定待此房能轉讓出售時,即2011年12月,由老于配合老徐辦理此房過戶手續(xù),所需費用均由老徐承擔。
之后,老徐拼拼湊湊分別于2007年9月底前,分兩次將房款全部付清,老于也于收到全部房款后將房屋交付。老徐將房屋裝修,一直居住在101室。
然而,2011年10月,老徐突然接到法院傳票,原來他被老于告上法庭了。在訴狀中,老于稱自己上當受騙,將房屋遠低于市場價出賣,且動遷房在5年內(nèi)不能買賣,要求法院確認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書無效,將101室房屋返還給他。
老徐接到傳票后心急如焚,他認為當初是老于求自己購買房子,價格與當時市場價格差不多,且房款已付清,房屋也已交付。因此老徐提起反訴,要求老于立即協(xié)助辦理101室房屋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
開庭時,老于的阿姐作為原告代理人參加了訴訟。她提出老于有精神病,之前與老徐簽訂的《協(xié)議書》無效。后經(jīng)法院委托進行司法鑒定,老于無精神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法官為此多次詢問老于本人有何意見,他這才道出實情。原來,他沒有結過婚,也無父母、子女,生活起居都是和阿姐一起。阿姐認為房價漲了,要求老于要回房子,或者要求老徐補償房屋差價40萬。老于不愿意起訴,阿姐就天天罵他,他為了清靜只好來到法院起訴。
在法官協(xié)調(diào)下,經(jīng)過多次溝通,老徐最終同意自愿補償老于4.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