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擬研究"房產加名稅"可行性

  • 來源: 新京報(北京)
  • 2011-08-30 16: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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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出臺,關于“房產證加名征稅”的討論引發(fā)關注。南京當?shù)孛襟w昨日報道稱,此前曾表態(tài)要開征“加名稅”的南京稅務部門“改口”稱,暫時不會征收“加名稅”。對此,國稅總局昨日回應稱,總局準備就“加名稅”可行性展開研究,但形成具體意見需要多部門協(xié)調。

稱具體細則有待研究

8月23日,南京市地稅局通知契稅征繳部門,要求對婚前房屋產權證加名行為征收契稅,具體辦法是按照房屋權屬添加人的實際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場價,按照贈與類別征收3%的契稅,婚后共同房產加名不需繳納契稅。

國稅總局相關負責人昨日回應稱,總局內部已經獲悉了該事件,準備就“加名稅”可行性展開研究,至于具體細則,有待進一步研究。該負責人同時表示,國稅總局只是政策執(zhí)行部門,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由多部門協(xié)調,其中財政部起主導作用。

報道稱詳規(guī)已起草完畢

昨日,有媒體引用財政部官員消息稱,“房產證加名征稅”的詳細文件已經起草完畢,正在走法定簽發(fā)程序,有望本周內出臺。財政部官員解釋說,對此類房屋權屬變動情況征收契稅,現(xiàn)行稅法已有明確規(guī)定?;榍胺课莓a權證加名,就是房屋權屬部分轉移,即以部分贈與征收契稅。

對此,財政部新聞處相關負責人昨日表示,目前已經收到多家媒體對此事的詢問,新聞處已將媒體傳真轉至有關司局,至于有關司局何時回復,目前尚不確定。

根據國務院發(fā)布的1997年契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轉移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契稅。轉移房屋權屬行為包括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其中,房屋權屬贈與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財政部官員稱,在制定“房產證加名征稅”政策時,要以人為本,既要考慮“稅理”,也要考慮“人情”,要綜合考慮各方面的情況,而將要出臺的新政策方方面面都兼顧到了。

據稱,地方財稅部門將在財政部詳細文件發(fā)布后執(zhí)行。

專家觀點

劉尚希(微博):“加名稅”符合稅法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劉尚希昨日表示,“房產證加名征稅”是媒體提出的概念,實際上就是契稅。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當房屋權屬發(fā)生轉移時就需要繳納契稅。

以前婚姻法規(guī)定,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不存在權屬轉移和契稅的問題;但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稱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屬于登記方的個人財產,現(xiàn)在如果要在房產證上加名,就等于房屋權屬發(fā)生部分轉移。由于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在房屋歸屬問題上重新做了認證,從而在加名時產生了契稅,導致了征稅的變化。劉尚希稱,房產證加名是房屋部分所有權轉移,征稅符合稅法,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應當征稅。

劉尚希同時指出,在房產證上加名并非是財稅經濟問題,而是對婚姻能保持多久缺乏信心的表現(xiàn)。加名潮與其說是理性的選擇,倒不如說是社會婚姻危機下的恐慌逃生之舉。有觀點認為,按照目前的限購令,如果夫妻一方有房,另一方不能享受共同財產,卻要被限購非常不合理。對此劉尚希表示,婚前買房屬于個人財產,房屋限購針對的應該是婚后夫妻共同買的房產。(李蕾)

“加名稅可考慮彈性方式征收”

北京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昨日表示,“加名稅”存在一定的合理因素,建議考慮“因人而異”的彈性方式征收。

劉劍文認為,盡管過去房產稅條例沒有明文規(guī)定房產證加名需征收契稅,但加名必然會牽扯到“房屋權利轉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只要有房屋產權發(fā)生轉移是可以征稅的。從這一層面上講,“加名稅”征收確實有法可依。

但劉劍文同時認為,房產已經是普通民眾“不能承載之重”,建議如果該稅確定開征,決策者應多向公眾征詢意見,在取得公眾的理解和支持后,制定因人而異的人性化征收方式,讓稅收更易于讓民眾接受。

劉劍文分析稱,按照稅收法規(guī)制定流程,地方稅務部門在準備征收某項賦稅時,首先應該采取聽證的方式吸收民意;隨后向上級行政機關上報征收方案;再由上級部門研究可行性。“地方稅務部門未經過財政部、國稅總局研究,便公布稅收,是不具備法律授權的。”

新聞回放

南京“加名稅”一周內多次變更

8月23日

“今天就開始征收”

南京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從今天開始征收。”他解釋說,夫妻婚后要對婚前房產加名,這屬于房屋權屬發(fā)生轉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只要變更房屋權屬,就得征收契稅。此后,武漢、成都等城市均對婚前房產征收“加名稅”。

8月24日

“等總局文件”

南京市地稅局稱,“市地稅局已積極向上級稅務機關反映。據了解,稅務總局正在著手研究具體意見,待正式意見明確后,地稅部門將按上級規(guī)定執(zhí)行。”當?shù)囟悇展ぷ魅藛T說:“如果今天才來辦理房產證上加名字,那10個工作日之后應該會到我們這邊來了,肯定要交契稅的。”

8月25日

“短期內不推行”

針對南京地稅局表態(tài),國稅總局回應:“暫時未聽說內部著手研究該政策實施意見。南京房產證加名征契稅,屬于地方政府稅收行為,短期來看,恐怕不可能在全國范圍內推行類似政策。”

8月28日

“暫不征收”

南京華僑路房地產交易大廳三樓的工作人員28日表示:“婚前房產加名字,現(xiàn)在肯定是不收契稅。至于以后收不收,以上面的文件為準。”

律師說法

“限購對無房產一方很不公平”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曉林昨日表示,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前,夫妻雙方無論在婚姻中還是在離婚后變更名字都不收稅,僅收取工本費和印花稅等費用共計80元。

他表示,在收稅時要區(qū)分兩種情況。如果是婚后買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名字的變更實質上不涉及所有權的變化,因此房產加名不應該征稅;如果是婚前買房則屬于登記方個人的財產,房產證加名就屬于房產所有權的轉移。按照我國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就應當征稅。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前,這樣的法規(guī)就已經存在了,但由于區(qū)分不嚴格,所以從未征收。

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突出了婚前房屋作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應該在征稅時對兩種情況加以區(qū)分。

對于夫妻一方有房,另一方不能享受共同財產,卻要被限購的問題,楊曉林稱,在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后,以家庭為單位進行限購,那么夫妻只能有一套房子,如果這套房子屬于個人財產,那么對離婚沒有財產的一方來說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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