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立了遺囑,后又簽了房屋拆遷協(xié)議,遺囑是否有變

  • 來源:
  • 2017-10-10 09: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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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學法,知法護理

根據我國《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物權法》第二十八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綜上所述,老井生前簽訂的回遷安置協(xié)議,并非國家或政府征收,且繼承發(fā)生時,該房屋并未拆除,所有權沒有發(fā)生轉移,該協(xié)議中約定的被占用房屋現(xiàn)仍屬于老井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繼承人有權繼承該遺產。老井簽訂回遷安置協(xié)議的行為不能視為對生前所立遺囑的變更,法院最后判定房屋由井秋繼承。

老井和妻子十分相愛,可是就在2001年,老井的原配妻子過世,老井十分傷心。老井與原配妻子一共有三個子女,老大井春、老二井夏、老三井秋,老井名下的房子歸老井和原配妻子共同所有。在老井原配妻子過世后,老井和三個子女一直沒有對房產進行分割。上了年紀的人,難免孤獨,于是2008年,老井經人介紹認識了李女士,雙方經過一段時間交往后,感覺良好,決定共度晚年,并于當年正式登記結婚。婚后,他們一直居住在老井名下的一套房子里,也就是和原配妻子共有的那套房子。

2009年,三個女子與老井就該套房子的繼承問題進行了書面約定,兒女們都同意將該套房子由老三井秋繼承,并由老井居住使用。光有書面協(xié)議還是不行的呀,2010年5月,老井到公證處作出了一份公證遺囑,遺囑主要內容為:將老井名下的房屋由老三井秋繼承,老井銀行卡內的存款作為李女士的生活費,由李女士支配使用。

2015年,老井居住所在地因開發(fā)需要拆遷,當年7月份,老井與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署了一份回遷安置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1、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占用老井名下的房屋;2、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安置老井面積為90平米的一套住宅,此外,再補償人民幣280萬元。付款方式為:至2016年6月30日前交鑰匙并一次性結清。老井和李女士在協(xié)議的“乙方”處共同簽名并按了手印。

 

▼簽了回遷安置協(xié)議,生前遺囑是否變更

2016年2月,老井因病去世,三個子女和李女士安葬了老井之后,就該套房屋的繼承發(fā)生了爭議。2016年5月,井秋將李女士列為被告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按照老井的遺囑繼承該套房屋。而此時李女士提出,她已經和老井共同與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署了回遷安置協(xié)議,訴爭房屋所有權實際已經轉移,井秋無權繼承。法院為了查明事實,將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追加為本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并向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證實。直至開庭之日,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仍登記為老井,房屋尚未拆除。但作為異地安置的樓房已經具備交付條件,因井秋與李女士對該房屋發(fā)生爭議而未予交付。

經法院審理認為,該套房屋應認定為老井與原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其原配偶享有的財產份額作為其遺產應由老井和三名子女共同繼承。井春、井夏、井秋和老井在2009年所做的約定,是對各自繼承份額的處分,該套房屋由老井和井秋二人共有。其后老井和李女士與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共同簽署的回遷安置協(xié)議,是對井秋所有份額的房產的處分,簽訂時未經井秋的授權或追認,其處分行為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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